为了加快我院研究生的培养改革,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,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,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,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订我院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实施办法如下:
一、硕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即被自动认定为延期毕业
(一) 到第二学期的7月15日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(开题报告)的;
(二) 到第二学年的4月15日提交毕业(学位)论文截止期,没有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和培养环节的;
(三) 到第二学年的4月15日提交毕业(学位)论文截止期,不能完成毕业(学位)论文的。
二、博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即被自动认定为延期毕业
(一) 到第二学年的12月31日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;
(二) 到第三学年4月15日提交毕业(学位)论文截止期,没有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和培养环节的;
(三) 到第三学年4月15日提交毕业(学位)论文截止期,不能完成毕业(学位)论文的。
三、研究生被自动认定为延期毕业的程序
(一) 各院系在每年的1月1日对没有按时按要求上报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博士生进行登记,在每年的7月16日对没有按时按要求上报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硕士生进行登记,报研究生处备案。研究生处对1月1日以后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博士生和7月16日以后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硕士生,纳入自动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,并通知研究生本人。
(二) 被通知确认为自动延期毕业的研究生,不能按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办理毕业手续。也不上报正常毕业的有关信息,而将其列入下一次毕业生计划上报信息。
(三) 被通知确认为延期毕业的研究生,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培养。
四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处。